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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学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声学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    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    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    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入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选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 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  中国声学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中国声学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省级学会向学会提交候选人名单及填报的资料;中国声学学会组织推选;中国声学学会向中国科协上报推选结果。


第五条  中国声学学会为做好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特设立以下机构:

(一)     推选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推选工作,研究决定推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定学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省级学会的上报结果。推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专家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二)    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推选院士候选人日常组织工作,对学会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为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提供服务。人员由学会有关负责人及学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中国声学学会院士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选产生: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单位:

中国声学学会所属有条件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二)    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入推选单位:

1. 中国声学学会所属有条件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入推选工作。

2. 有条件的省级学会。负责组织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第七条  由推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第七条  中国声学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按以下流程工作:

(一)    成立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    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要保证在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覆盖面。

(三)    推选人选。中国声学学会所属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省级学会。

       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被推选人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四)    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    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由学会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学术审核。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    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本学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    报送结果。对最终无异议的人选,推选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会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查小组名单均须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推选工作中遵循的行为规范。

(一)    尊重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省级学会的推选权,不强加干预其推选过程。

(二)    对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省级学会的推选工作,学会要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    学会不得带有学科、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四)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五)    被推选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六)    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七)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条  投诉处理。

(一)    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学会推选结果公示截止日期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    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学会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

(三)   投诉信必须送交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登记,统一研究处理。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评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    学会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推选工作中坚持的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请分别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提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

(四)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声学学会按照中国科协要求,结合我学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并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