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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本学科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声学科技文化素养,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中国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声学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
(一)能够传播声学知识的专门场馆,设有声学知识展区的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声学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三)具有声学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设施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
3.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4.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验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5.提供可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二)管理制度建设
1.所属单位有专人负责科普讲解。
2.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3.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三)科普活动安排
1.制定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每年“科技活动周”、“五四”、“六一”、“科普活动日”期间对市民参观团队、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优惠。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2.积极配合省、市、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科普宣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中国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可向总会直接申报,或由分会推荐。学会每年组织认定一批,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组织审核及认定。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4份:
(一) 《中国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 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四) 科技保密审查证明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中国声学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及申报条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中国声学学会颁发《中国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证书》并授予“全国声学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公示。
第四章 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声学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承担对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
第七条 中国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科普工作委员会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
第八条 中国声学学会要与科普教育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为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一) 优先推荐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为中国科协科普基地,提供支持与服务。
(二) 负责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相关宣传工作。
(三) 每年指导并协助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共同创作科普作品至少一件。
(四) 指导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科技之春”“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科普活动;共同举办科普活动至少一场。
(五) 每年对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表彰。
第九条 实行动态管理。中国声学学会科普基地的命名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声学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声学学会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