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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中国声学学会
英文译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ASC
第二条 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声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国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学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团结和动员全国声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声学学科的创新发展和繁荣,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声学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声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声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会员以及声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声学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建设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学会网址:http://www.aschin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声学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声学科技水平,促进声学学科创新发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开展声学学科领域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增强与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三)依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声学科技人才,发现培养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接声学领域的科技评估、技术标准拟制、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开展科普工作,普及声学知识,推广声学科技、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声学领域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九)组织声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十)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搭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之家,维护会员和声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和声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一)加强学会自律功能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外籍会员、荣誉会士。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声学和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五)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及与之相当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款第1项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六)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在声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并具有三年以上普通会员会龄的声学科技人员;
(七)会士:在声学科技领域有杰出贡献、具有正高级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会员;
(八)荣誉会士:对声学科技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中国声学学会学术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九)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的外籍声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本会的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为中国声学学会外籍会员。
(十)单位会员:从事声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学、开发和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可向本会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通过中国声学学会官方网站申请入会;
(二)由学会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纪违法的或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制定、审查本会的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九)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一)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社会资助;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九条 中国声学学会会徽由声波以及 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的英文缩写ASC标出的中国声学学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条 中国声学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或其他经过授权的场合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 2022年11 月27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