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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报销,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学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人员办理各种财务借款和报销等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报销经办人对经济业务活动以及取得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人员负责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核。
第二章 报销基本要求
第四条 现金借款及报销,一般仅限车费、邮费、办公用品、资料费等,且一张报销凭证金额小于或等于贰百元。
第五条 一张报销凭证金额大于贰佰元的对外支付结算,使用转账支票或汇款转账。
第六条 经济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业务真实、涉及内容填写完整、合法有效。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报销的原始凭证以左上角对齐粘贴(不得用订书机装订),尽量粘贴干净、整齐、薄厚均匀。报销人用黑色碳素笔填写报销事由、时间、金额、单据张数等,相关内容填写完整,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学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借款和报销时间:每个工作日全天,每月最后一天结账,停止报销。特殊情况有变动,学会另行通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要根据上年实际工作情况,结合下年度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经费使用审批
借款或报销:金额小于等于伍万元,由学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学会秘书长审批。金额大于伍万元,由学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学会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经费使用审批
借款或报销:金额小于等于伍万元,由分支机构主任审核,学会秘书长审批。金额大于伍万元,由分支机构主任审核,学会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预算外支出项目,单个项目总额在拾万元以上的,须附相关说明,并由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章 借款规定
第十四条 填写借款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付款方式、收款单位详细信息等要求填写的内容。
第十五条 支付单笔金额大于或等于一万元的相关费用,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其他付款凭据。
第十六条 各种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借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应予以说明。原则上旧账不报新款不借。
第六章 报销规定
第十七条 出差及参加会议的费用报销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原始票据粘贴在报销单背后,原始票据包括与出差相关的会议通知、城市间往返机票和登机牌,火车票、住宿费发票、市内交通费等。所发生的票据必须与出差的时间、地点、出差内容相符合一致。按照相关标准报销。若遇特殊情况需附说明,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出差具体规定和标准参照最新国家和学会的有关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会举办学术交流和培训会议的费用报销
(一) 根据年度预算和会议费定额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填写学会主办会议预算审批表(见附件二),报各级领导审批。
(二) 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含日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单等原始凭证。
(三) 财务审核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会议支出。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 因工作需要,会议邀请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写明情况可按差旅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若遇特殊情况需附说明,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具体规定及标准参照最新国家和科协及学会有关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耗材及办公用品报销
耗材及办公用品购置由各部门统一购买,采购发票应注明数量、单价等详细内容,必要时可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并由相关人员验收签字。
第二十条 招待费报销:由于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招待费或工作餐,应严格掌握标准,控制陪同人员,节约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料复印费报销:资料复印费报销发票应注明数量、单价等详细内容,必要时可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
第二十二条 外协合同和对外拨款
外协合同款和对外拨款报销,应写明外协事项,发票内容应同合同或协议内容一致,并提供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通讯费、邮递费及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的报销,按业务发生的票据实际金额,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采取银行汇款方式发放,需提供发放签字的清单,清单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应发金额、税金、实发金额、签字等要求提供的内容。具体规定及标准参照最新国家和科协及学会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资发放由主管人事负责人制作工资发放表,报学会主管领导审批。经财务会计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按时汇款发放。
第七章 银行预留印鉴和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是学会在银行开设账户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是单位同银行进行业务往来的凭据,按银行相关规定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要有专人管理,管理银行票据(支票,汇款凭证等)的人员不得兼管银行预留印鉴。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预留银行印鉴章,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票专用章是指使用发票单位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发票专用章要有专人管理,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版中国声学学会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上述内容如有国家相关专项规定的,按相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声学学会财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