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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并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在学会的骨干作用。根据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根据社会、国民经济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指本会所属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二章  工作和任务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直接领导,享有在《中国声学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的章程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活动。主要工作任务有以下方面:

1.   主动协助本会积极发展会员;

2.   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团结本学科的广大科研人员,积极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研究、调研、协调、解决与本学科发展相关的学术问题,提出有利于本学科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3.   普及声学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开展声学科普知识宣传,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企业等提供技术培训、咨询、评审鉴定和信息服务等;

4.   各分支机构每年年底须将年度工作总结、相关工作数据统计、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上报学会办公室,以备学会办公室汇总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5.   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须在活动结束后的15天内,将工作总结或会议纪要、建议、活动照片(包括论文集五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本会办公室。以供本会网站宣传及资料存档。

6.   服务广大会员,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   具有规范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有学科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4.   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专业不重复;

6.   符合学科发展需要,能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1.   《中国声学学会成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2.   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

3.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中国声学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筹备组会员纪要。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查批准,批准成立后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1.   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2.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   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4.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6.   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办理相关变更: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动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变更登记表,上报本会办公室;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科协备案,在学会网站上公布, 并办理其他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对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1.   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2.   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3.   无故不参加本会年检的;

4.   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5.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   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

7.   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的。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成、任期、换届

第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学科或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2人(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第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建议和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换届时间与总会换届同时进行,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十四条 各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及专职或兼职秘书。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4年。
    第十五条 分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委员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或选举产生,提交本会备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在《中国声学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承担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须按期上报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经核定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本会派人员参与活动。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报本会办公室审核。未经审核同意而举办活动导致不良后果者,本会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国声学学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如有必要,须事前向本会请示并经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20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及会议纪要报送本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带有盈利性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公室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向各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1.   分支机构的组建、申请登记、组织整顿、重要业务活动以及年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   根据活动需要为分支机构出具公函、证明;

3.   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

4.   向分支机构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

5.   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为分支机构刊登活动信息及宣传服务;

6.   积极组织和协助分支机构参与全国性评奖或奖励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展:分支机构应在本会办公室的协助下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声学学会会员,所有分支机构会员入会,均须登录本会网站进入“中国科协会员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程序,由本会办公室办理会员证。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的规定和要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管理、会费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登记、收支管理、合同管理、审计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财务为各分支机构设立分账号,分支机构获得的捐赠、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所有的经费收入与支出都应从本会总帐上收、支,各项税赋自行承担,保证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本会收取5%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分支机构主管负责制,所有收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经本会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报销。其财务收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按照本会财务制度签发调用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的收支要均衡,总会不承担分支机构的超额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分支机构的办事人员的日常办公和差旅经费,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各自的账户金额情况酌情报销。

第三十条 由本会主办、分支机构承办的学术活动或以本会名义、由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活动,其活动的收入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协商分配。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组织并召开的每一次涉及财务的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要有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存档,在年底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中要作较为详细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以复印件白条为凭证的一律不许报销。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末,本会财务部门为各分支机构提供其《资金收支明细表》及《资金余额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5年4月18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声学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