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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学学会财务报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学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学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办公室主任归口管理,财务人员审核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财务人员负责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凭证不予报销。

第四条 报销人员须履行下列审批报销手续:

(一)出差报销:学会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应经学会秘书长批准后签字、并由财务审核报销。工作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所发生的票据必须与出差的时间、地点、出差内容符合一致。若有特殊情况,需写出说明,并由学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认可(差旅费住宿、伙食补助标准,交通工具等级报销标准见附表1、2)。

(二)耗材、办公用品购置:学会耗材、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学会工作人员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统一购买。耗材、办公用品采购报销,发票上应注明数量、单价,并须由办公室相关人员验收签字。

(三)会议费报销: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学会工作人员在会议前应提出详细的预算,会议标准要符合规定,报秘书长审批。

(四)会议经办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原始单据及会议通知,业务人员应保证会议经费支出和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学会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财务人员依据会议预算备案,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于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相关业务人员应对超出预算的会议费用要写出详细说明,并由办公室主任和学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五)招待费:由于工作需要发生的招待费应严格掌握标准,注意节约支出,由学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六)借款及借款报销期限:在借款单上填写借款事由、收款单位的详细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单一式两份)各种借款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借款期限超过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应书面说明原因,送财务处备案。超过上述期限,原则上旧账不报新款不借。

第五条 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记录应真实,数字准确,报销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单位名称等各项必须填写完整,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报销时应将原始凭证以装订线方向为准,展开粘贴,使报销凭证厚薄均匀,尽量粘贴干净、整齐;应将单据粘贴单上的事由、单据张数、时间、金额、经办人、报销人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完毕后,按要求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超过1000元以上服务及购买支出必须使用支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所有报销业务中报销人须对自己的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学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国声学学会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