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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学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中国声学学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学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更好的为学会发展服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国家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学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五类。

(二)学会固定资产仅分为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它类。

专用设备:指印刷设备等。

一般设备:指电器、电子产品及通讯、仪器仪表及衡量具、通用机械、交通运输、文体及其他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指家具用具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 已列账的固定资产,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改建、扩建、补充设备、改良装置、

改变结构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固定资产列账价值有错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及运用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学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新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主任协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验收;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合同、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管理。

第八条 对于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投资转入、转出、捐赠、租入、租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办公室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一)由于自然损耗造成固定资产无法使用的,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学会办公室主任、财务和使用人员鉴定,经学会财务负责人签认,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二)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的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补偿,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小于固定资产报废收益。

(三)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