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于学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经学会申报的中国科协项目所得的经费,执行本办法的管理。
第三条 学会财务是项目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项目经费收入、支出的财务管理。学会办公室负责向中国科协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项目结题的汇总上报等,确定项目承担的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并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中国科协项目包括科学普及活动类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类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和信息资源建设类项目等。各类项目申报统一归口学会办公室管理,经由学会办公室上报中国科协。
第五条 申请中国科协经费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三)符合中国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方针;
(四)符合项目单位自身职能定位和长远发展规划;
(五)符合申报文本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六)申报项目单位能认真组织完成项目涉及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凡是申请中国科协经费支持的项目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时,需填写项目申报书,有些项目还需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等材料;
(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到学会办公室,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项目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需要填写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项目申报有关材料的初审由学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初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第八条 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学会办公室填报、提交中国科协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
第九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及时上报学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原则、实施步骤、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相关方的分工与职责、组织管理方式、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报账管理职责、报账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项目,学会将所得项目款全部退还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费用的90%归该项目申请方支配,主要用于支出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各项税赋等费用。剩余10%由学会留用,用于项目申报、评审、管理等支出。
(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会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采集加工费、技术培训费、出版印刷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
(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费、专用设备费、大型维修费、运行维护费等。
(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学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项目所必须的并符合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准许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时应向学会财务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二)项目支出费用相关票据。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会不予办理报销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二)申请报销的项目内容与项目预算不符;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计划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完成后,学会办公室向中国科协归口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汇报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中国科协计财部对重大重点项目和跨部门项目进行进一步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学会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参照中国科协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声学学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